产品

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答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执行的问题

答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执行的问题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5-02
  问:
 
  市场监管总局的领导好,我是一个普通消费者,之前有几次我购买食用了伪劣的食品而向销售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索赔的诉求,但是销售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对我的诉求予以了驳回。所以我想请问总局领导,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的情形应该如何掌握,请市场监管总局的领导给予指导。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要求赔偿有两个要件,一是购买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消费者受到损害。这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有法定证明,“受到损害”也应当有证明。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时间:2024-04-26

TAGS:食品安全 安全法 监督 食品 管理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山东省2024年度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云课堂”开课
下一篇: 洛阳检查组到三门峡市开展校园食品安全跨市互查